【第115章】 大农兴盛(1 / 3)
伴随着“大农”经营的兴盛,经营地主和富农都使用—定数量的雇工,雇工阶层也随之壮大。“大农”经营的兴盛带来了庞大的雇农群,雇工阶层迅速壮大,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极都出现了。在秦时竹看来,两极对立并不可怕,只要协调好照样可以形成互惠互利的关系,首先是要把蛋糕做大,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分配。由于农垦公司的榜样力量,公司制是“大农”的一个重要经营方式,许多经营地主和富农兴建了许多农垦公司,采用雇工劳动。
据不完全统计,仅吉林的火犁、东井、智远、近思、等几家农垦公司就有雇工9000余人,这些雇工基本上是从山西、直隶、山东、河南等地迁移来的贫苦农民,黑龙江的三大农垦公司也都不同程度地雇佣农场工人。虽然这种早期的“公司制”都是一些头脑比较灵活的地主、富农捣鼓出来的,简陋的令人发笑,但毕竟是新生事物,各省农林厅予以了广泛的扶持,不仅下发了相对正规的契约、公司制度文本,还发放了不少如何经营、管理的小册子,深得他们的欢迎。
当然,在公司制以外也有沿用传统雇佣方式进行经营的,这种模式可谓旧瓶装新酒,形式没变,内涵已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,以辽宁居多,对辽宁南部西部和北部的多次调查显示,经营土地几十垧的农户,均雇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力,雇工户约占经营农户的40以上,其余为自耕农。
造成东北地区雇工阶层队伍壮大的原因相对要复杂一些:一是由于耕地的集中程度不断增强,使许多农民因种种原因逐渐丧失了土地,一部分成为佃农,一部分则被靠出卖劳动力而成为农业工人,以此弥补生活费;二是由于大农经营成本的降低,使得小自耕农生产成为相对不经济的经营方式,特别是铁路沿线地区,粮价较低,很多人的粮食生产成本还高于粮价,他们只能明智地选择卖掉土地,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成为雇佣工人。这其中也有极个别自耕农自发地组织起来,组成一个较大的“生产组”,但由于农民眼光的局限和操作的繁琐,这种经营方式很容易出问题;三是由于垦荒政策,许多华北移民闯东北,尤其是来到黑龙江省后,便很快成为垦殖公司的雇佣对象,由于政策和历史原因,东北“大农”的剥削程度与关内相比要轻,多数普通农工的年工资在85元,熟练农工年工资平均为100—125元。这样的收入维持正常生活是不成问题的,许多农工便不会因为无法维持生计而另逃到别处去,从而有利于雇佣关系的建立和相对稳定。
但这种雇佣关系是不是已经意味着农业资本主义因素呢?中国不是没有雇佣,但往往有超经济的强制,秦时竹很不放心,生怕穿新鞋走老路。经过仔细研究,他得出了一个比较鼓舞人心的回答――应当是肯定的。此时的雇工,与以往雇工已有很大不同,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公司制以外的“大农”经营,雇工们与雇主之问的关系基本建立在法权平等的基础上,雇主与雇工都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,而这种契约都是标准格式,要报县农林局备案和签章的。
根据契约期的长短,雇工分为长工和短工。长工即年工,短工即日工。这种契约期的长短,从作为农业工人的历史形成、身份解放和劳动力的流动等方面看,都具有重要的意义,体现近代资本主义的核心特征。年工以年为单位,根据契约都受雇于雇主,出劳力耕作,领取工资,逐渐成为离开土地的农业工人。日工是按一天或几天的契约雇佣(主要是农忙时节),受雇期间雇主供饭,但多数通勤,有自由时间,过独立的生活,工钱一般以现金支付。所以日工是比年工更完备的雇工形态,是在农业经营、价值实现和生活等方面具有很大人身自由和独立性的农业工人,完全具有独立性、自由性和流动性这一近代形态。
在这种生产关系中,雇主出资(土地、劳动工具、住所等生产资料和工资),雇工出力,按日、月或年计值,生产主要是为销售,以获得利润为目的。雇工在本质上已不再是传统的封建雇农,而是在丧失了生产资料的前提下,单纯靠出卖劳动力,领取工资以过活,具备了近代资本主义农业雇佣工人的特征。而且,这种雇佣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,有相对公平的格式条款,任何人单方面违反,都要受到制裁。特别是稍微处于强势地位的雇主,不得不收敛他们本来惯用的一套。
雇农群的形成、雇工队伍的壮大标志着农业资本主义因素的迅速增长,“大农”经营已具备了资本主义农业经营公司的特点。“大农”经营的兴盛和雇工阶层的壮大突出地反映了东北农业近代化的进程。这种进程在政治和经济上具有双重意义。
按照秦时竹的理解,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是不错的,在整体上也符合实际情况,但并不是说中国就没有发展独立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来源。恰恰相反,中国在辛亥革命后其实已具备了一定的可能性,但被军阀混战给破坏了,后来又遭遇了日本侵华,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犹如春天的小苗,还没有长大成熟,就被无情的风雨扫落在地,等不到收获的那一天。现在既然建立了北疆体制,就要在政治上予以最大可能的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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